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東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東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娃蒂英文名:DA.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娃蒂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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