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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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
985號被告甲○○涉嫌持有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可參。本件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藥丸1顆(毛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29公克),經檢驗後含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l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持有毒品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2985號),扣案之疑似MDMA橘色藥錠1顆(驗餘淨重0.29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5年12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753號鑑驗通知書l紙附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2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