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洪世保 即永涼冰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地址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地「臺東縣臺東縣○○鄉○○村○○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