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南投縣力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明新營造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里鎮○○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三德營造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里鎮○○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據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嗣後追加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兩者法律關係不同,核屬訴訟標的之追加;被告等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為此訴之追加,且二訴訟標的所依據之法律事實並不相同,自屬有礙訴訟之終結及被告之防禦,故原告訴之追加,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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