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