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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