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7月4日犯普通傷害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40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219、8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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