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25號

附民原告 周淇鈊 年籍、住居詳卷

附民被告 莊義賢 年籍、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8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28號),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撤字第19號撤回起訴書在卷可憑。故本件已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參考上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依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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