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智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信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T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智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信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T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