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15號

原告 陳淑娟

被告 朱恩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81號被告朱恩希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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