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25號

原告 黃郁茗

被告 張衛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4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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