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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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上訴人 蘇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上訴人 楊旺坤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恐嚇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請求駁回上訴。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旺坤被訴恐嚇之刑事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原審依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