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6號抗告人即原告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7日之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