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 劉偉香 被告精洲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君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