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6號聲明異議人 許簡素 即債務人相對人 呂水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前言部分「聲明異議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3年度司執聲字第4號裁定提出異議」,應更正為「聲明異議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4年度司執聲字第1號裁定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