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以訴外人 王蘭慧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10月28日向原告前身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13日更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分別為㈠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28日止,約定利率前6期按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0.17%機動計算,第7期起加年息0.47%機動計算,第25期起加年息1.17%機動計算(目前為2.69%),95年3月28日起至96年3月28日止為寬限期,寬限期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本金餘欠屆期全數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㈡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起至109年10月28日止,約定利率前24期按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4%機動計算,第25期起加年息2.25%機動計算(目前為3.62%),95年3月28日起至96年3月28日止為寬限期,寬限期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本金餘欠借期全數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96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據第6條加速條款約定,業經原告將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457,631元、978,320元及自96年1月28日起按前開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揭金額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57,631元,及自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78,320元,及自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金融擔保借款約據、增補約據、放款交易查詢表、消金業務各項基準利率彙總表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附具理由爭執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前開借款因被告甲○○未依約繳納本息,已視為全部屆清償期,尚有本金2,457,63
1元、978,320元未予清償之事實既經認定,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擔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57,631元,及自96年
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3月1日起至96年8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96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78,320元,及自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3月1日起至96年
8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5,656元(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登報費6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