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1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家樂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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