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91號
原   告 彰化縣線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韋峻
訴訟代理人  鄭為嘉
被   告  周松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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