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賴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