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