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迪世亞機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壽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祐慈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