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張詠淨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被 告 陳歆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歆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歆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被告陳歆云之住居所欠明,應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身分
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