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原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42號
原   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送達代收人)
       黃佩成 律師
被   告  陳金獅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法扶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鄭道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108年11月27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原告、被告應於14日
內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理由
本院前以花蓮縣政府107年度訴字第24號事件行政爭訟程序,為
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8月13日裁定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依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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