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4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汪智偉
被 告 朱鳳娥 即 林朱湖 之繼承人
劉艷紅 即林朱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