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紀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紀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紀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士簡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士簡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9日上│102年12月9日22│102年12月8日14│││午9時許│時25分許│時55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71號│偵字第171號│偵字第620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303號│303號│497號││├──┼────────┼────────┼────────┤│事實審│判決│103.04.30│103.04.30│103.07.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303號│303號│497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5.29│103.05.29│103.09.01│││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3至編號5所│││4月確定。│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0日15│103年05月23日9││││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206號│偵字第620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497號│497號│││├──┼────────┼────────┼────────┤│事實審│判決│103.07.31│103.07.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497號│497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9.01│103.09.01││││日期││││├───┴──┼────────┴────────┼────────┤│備註│編號3至編號5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