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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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建國家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侑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金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500元係抬頭錯誤,本院無法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金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