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