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張政弘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張政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放,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2萬元後業獲釋放乙情,有該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同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報告書及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存卷可憑。而受刑人於受傳喚當時,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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