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64號被告 涂嘉賢 具保人 湯仕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仕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涂嘉賢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湯仕豪於翌日繳納現金後(108年刑保字第148號),被告即停止羈押,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及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並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案送達證書、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