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藍敏碩 被告 唐子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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