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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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430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民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温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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