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林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苡蓁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新臺幣1,0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46%,即為3.52%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一節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5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984,692元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