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甲○○
丙○○相對人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二月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處理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共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於聲請人工業區平鎮市○○○路○號設廠,惟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二月止,分別積欠聲請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計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一百元,經聲請人分別定期催告,惟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服務站函文等件為證。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⑴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⑵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⑶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核與本條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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