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惠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329,639元與債務人所約定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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