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9號
債 權 人 鐘硯誠 住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懿間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經本院核定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未補正經核定之調解書正本,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10609號函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