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9號

債 權 人  鐘硯誠   住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懿間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經本院核定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未補正經核定之調解書正本,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10609號函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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