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鈞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榮琮汽車工作所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董金琮即榮琮汽車工作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鈞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