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64號
原告 王盆
訴訟代理人 黃甄瑜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海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分割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分割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送達被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