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八日在菲律賓馬尼拉結婚。被告並於八十三年十月間來台居住,詎八十四年二月間被告要求返回馬尼拉,竟一去不回,至今全無音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現仍在繼續狀態之中,爰訴請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結婚證書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查被告之入出境資料。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八十四年二月間被告要求返回馬尼拉,竟一去不回,至今全無音訊,業據原告提出結婚證書為證,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境信昌字第89572號函在卷可憑。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前開函所載,並查無被告之入出境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被告與原告結婚已六年餘,卻至今從未入境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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