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零伍元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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