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4號受罰人 林于庭 (即隆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隆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于庭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隆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31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並經受罰人於99年2月8日同意就任清算人,此有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所附該公司股東同意書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嗣受罰人於99年8月16日具狀聲請展延,並經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540號准予展期至100年2月9日止。今受罰人遲至100年3月10日(見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00號卷宗之收件戳印日期)始向本院聲報完結清算,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處以罰緩新臺幣10,000元。
三、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第11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