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榆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217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速偵字第252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2175號」之記載係「99年度速偵字第2520號」之誤載,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