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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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燦 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