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美花「身分證統一編號:BB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5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為大陸地區人士,本院於簡易判決後得悉被告已取得國民身分證,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並變更住所至「臺中市○○區○○路○○號5樓」,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美花「身分證統一編號:BB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等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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