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6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葉麗梅選任辯護人蔡韻儒律師
郭蕙蘭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葉麗梅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貳張、六合手冊壹本、空白計算紙壹本、簽單柒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貳台、傳真簽單壹張及帳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
一、黃葉麗梅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前之同年三月中旬某日起,提供新北市蘆洲區(改制前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住處,作為「香港六合彩」簽賭之場所,供給不特定賭客至上址住處簽注聚賭,或以撥打電話、傳真之方式簽賭下注,而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其賭博方式,係根據香港六合彩當期中獎號碼,分為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二種,不特定賭客每簽選一注分別需繳賭資新臺幣(下同)七十五元予被告,事後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每週二、四、六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當期「香港六合彩」「二星」、「三星」,則可分別向組頭贏得五千七百元、五萬七千元之彩金;賭客如未簽中,則所簽注之賭資則歸組頭所有。嗣因民眾向警局檢舉,員警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上址住處查獲黃葉麗梅,並搜索扣得其所有之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二張、六合手冊一本、空白計算紙一本、簽單七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二台、傳真簽單一張及帳單二張(起訴書漏載帳單二張,應予補充),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及下列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葉麗梅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至現場搜索之員警 陳世芳 、 何輝 家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現場照片、被告使用之市內電話通聯記錄等件在卷,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二張、六合手冊一本、空白計算紙一本、簽單七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二台、傳真簽單一張及帳單二張扣案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葉麗梅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九十九年三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六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住處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嫌等節,惟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要件,而私人家宅,自非公共場所,亦非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院字第一四0三號、第一六三七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所供給之賭博場所即新北市○○區○○路○○○巷○○號係其私人住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而證人即員警 何輝家 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搜索地點應該是一個住家,因為房子裡面沒有擺設什麼音響,而且房子的門也沒有整個打開等語,堪認被告所供給之賭博場所即新北市○○區○○路○○○巷○○號並非公共場所,且卷內又無積極證據足認該處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難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之要件,惟此部分因與前開檢察官起訴並經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對於社會風氣所生危害,兼衡其犯罪時間不長,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有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於七十八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七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緩刑三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九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上開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前段規定,上開判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屬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緩刑二年;另斟酌被告犯罪對社會風氣造成危害之情形,併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三萬元,以啟自新。至本件扣案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二張、六合手冊一本、空白計算紙一本、簽單七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二台、傳真簽單一張及帳單二張,均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上開扣案物係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