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2號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3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小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第一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物1包(淨重0.2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淨重0.18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
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15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97毒偵字第5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海洛因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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