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 告 黃淑華
黃景順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
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
規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本院民國
107年9月26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
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0頁)
,原告逾期迄今未為任何補正,於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