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94號
原 告 周庭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登輝 二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3,0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