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08號
原   告 曜見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賀曉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庸
被   告  張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調查
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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