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08號
原 告 曜見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賀曉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庸
被 告 張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調查
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