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吳芳怡
吳秀娟
吳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章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