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劉靜芬 律師 林聖芳 律師被告 湯秀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耀堂
卓苓姿 被告 吳國彰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
高馨航 律師被告 林國昇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強 律師
張議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8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請特定對各位被告及追加被告之個別請求權基礎;二、請說明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請求權與同法第191條之類型是否相同;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請求權與同條第2項之類型是否相同,若為不相同,則就民法第184條第2項部分是否為訴之追加?)。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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